|
近日,宁德市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和专项行动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多举措,集中人员力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走深3走实,督促学校及校外供餐单位等经营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力守护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经筛选,现将校园食品安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案件名称:福鼎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5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某某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食品留样不规范,部分食品未留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
典型案例二案件名称:宁德市某中学未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食品安全电子化信息(一品一码)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6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德市某中学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2024年1月16日当天,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该校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案件名称:霞浦县某幼儿园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9日,霞浦县松港市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霞浦县某某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查看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时发现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王XX的健康证明有效期为2023年2月6日-2024年2月5日,并无法提供其他有效健康证明。
处理结果:霞浦县某幼儿园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典型案例四案件名称:福鼎市某幼儿园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9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内灶台上方抽油烟机存在故障,通风排烟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导致油烟聚积在厨房内无法及时排出。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处理结果:当事人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机械排风设施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4.8通风排烟设施的要求。当事人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处罚。
典型案例五
案件名称:周宁县某中学场所“三防”设施不到位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8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仓库内防鼠、防虫、通风等设施不到位。当事人食堂仓库内防鼠、防虫、通风等设施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理结果:该学校食堂仓库内防鼠、防虫、通风等设施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来源:宁德市场监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