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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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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2 19: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以来,宁德市应急管理局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近日,宁德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宁德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宁德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其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程序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以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宁德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周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柘荣县某铸造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9日,宁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柘荣县某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对除气设备开展有限空间辨识;2、造型车间的沙库、除尘系统设备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或告知卡、熔炼生产车间中频炉一处配电箱未设“当心触电”等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程序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柘荣县某铸造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寿宁县某橡胶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宁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寿宁县某橡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除气设备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2、生产车间4台机械设备(机械轮、带)未设安全防护罩、生产车间货物堆放平台部分未设防护栏。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程序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福鼎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5日,宁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对福鼎市某卫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所有权为福鼎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其在厂房出租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也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程序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再生能源(古田)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5日,宁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某再生能源(古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三同时”验收工作;2、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程序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宁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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