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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大气污染物,宁德一企业负责人不仅被处以罚款,还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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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0 15: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提升企业和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普法宣传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对本市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宁德某企业因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被公安机关处以6日行政拘留处罚。

2020年10月,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防治污染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该企业因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处以17.6余万元罚款。

该企业还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需处以行政拘留。2021年2月,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的案卷材料移送宁德市公安局,宁德市公安局予以受案。
案件启示

本案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受到高额罚款,相关负责人还被行政拘留。大家普遍认为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要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才会被行政拘留,殊不知,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同样会被行政拘留。2015年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四类环境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移送公安机关处以5-15日拘留。

该企业环境违法起因于废气处理设施设备损坏,但设施设备维修未完成,在防治污染设施未运行的情况下即恢复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企业被查处,付出的是惨痛代价,得不偿失。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除了确保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外,还要同时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美丽生态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守护!切不可受经济利益驱使,或心存侥幸,或疏于管理,或不懂法等等而实施环境违法行为。

如果您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12369。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转自法治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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