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晓燕) 在桃子运到福州的返程途中,果农程东搭乘承运的货车返回,不想在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货车翻车,事故导致坐在货车厢里的程东受伤。事后,程东将安排货车司机运桃子的王高及货车司机王辉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因乘坐他人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意外受伤,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古田县法院给出了答案。 运货返程途中发生意外 记者了解到,案件当事人之一的程东是古田的一名种桃果农。案发前,程东雇佣做联运生意的王高运输桃子到福州。接单后,王高安排货车司机王辉负责承运。桃子起运后,顺利运到了福州,但在返回途中,发生一起交通意外。 据介绍,在返程途中,程东乘坐王辉驾驶的货车车厢,后货车发生侧翻,导致程东受伤。程东被紧急送往闽侯县医院急救,后转院到南京军区福州总院住院治疗了19天。事故发生后,经闽侯县交警大队认定,驾车王辉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辉垫付程东4000元,王高则支付程东2500元。 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下,程东将王高和王辉告上法庭。 程东主张各项经济损失计180592.04元,他认为自己的损失是由于王辉的过失造成的,王高安排王辉承运,且是王辉所驾车辆实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程东的指控,王辉则认为,他驾驶货车返回古田时,并不知道程东坐在货车后车厢里,程东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责任,他对程东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不认可。 王高则认为,他与本案没有关联,程东的桃子已经运到福州,其为程东运送桃子的义务已经顺利完成,应由车主王辉和程东承担责任,与其无关。 乘车人承担30%责任 面对三方当事人的说法,古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辉驾驶货车发生侧翻,造成后车厢内人员程东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辉应负这起事故全部责任。 但法院认为,原告程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王辉驾驶的货车车厢有载物而乘坐车厢,该情节可以减轻王辉的责任。 结合案件的事故发生过程,及王辉和程东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考虑,法院最终认为,王辉应承担本起案件70%的赔偿责任,程东自行承担30%的责任,王辉已垫付的4000元,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法院还认为,王高将程东的桃子运至福州,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返回途中),双方的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程东无法证实王辉受雇于王高。经查,王辉所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人是王辉,而不是王高,故程东请求王高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悉,最终法院判决驾驶货车的王辉赔偿程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24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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