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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城容留卖淫 两人各获刑5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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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20: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朱婷婷) 足疗、足道本应是促进人体健康的养生场所,但有人偏偏将它原有的功能进行转换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从福鼎市检察院获悉,近日,该市就有两人因此犯容留卖淫罪获刑。

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4日间,被告人邹某英、王某平在其合伙经营的位于福鼎市某桑拿洗浴中心,容留王某芳、郑某卿等人从事卖淫活动50次,每次从中抽取50元至88元不等费用。2016年4月4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卖淫女及嫖娼人员。

虽两被告人当庭对涉嫌容留卖淫的事实予以否认,但该案查获店内消费清单共计880份以及湿巾、避孕套等物,分别经卖淫女王某芳、郑某卿确认,其2人对提供性服务的价格、分成、次数等细节陈述相互印证,且能与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形成锁链,足以认定其二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合议庭对二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两被告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被告人邹某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对此,检察官提醒,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无论容留行为时主动实施,亦或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均不影响容留卖淫罪的成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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