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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男子非法采矿 退赔30万元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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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5: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8日下午,记者从霞浦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件,男子何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雇用工人擅自采矿。经鉴定,破坏的矿石资源价值达人民币30.67万元,因其有悔罪表现且主动退赔30.67万元,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何某退出的赔偿款30.6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霞浦县法院介绍,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间,男子何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雇用工人擅自在霞浦县某村利用空气压缩机、风钻机、挖掘机等机械从山体采挖利洋坑饰面用钾长花岗岩矿。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霞浦县某村利洋坑饰面用钾长花岗岩矿石资源被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30.67万元。
2014年9月28日,何某在霞浦县某小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自愿缴纳被破坏的矿产资源赔偿款人民币30.67万元。
霞浦县法院审理认为,何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全部退赔人民币30.67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认为何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何某退出的赔偿款30.6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陈美花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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