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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遇上“凤雏”!东侨两车迎面相撞,一查均为酒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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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8 12: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许多驾驶员心中的铁律,但总有个别司机心存侥幸、安全意识淡薄,肆意饮酒后驾车上路,直至引发交通事故……



近日,蕉城法院宣判了一起醉驾案件,黄某和赵某因为醉酒驾车相互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而双双被判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蕉法君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高某、张某,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西陂塘路自南往北行驶。



当日同一时刻,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新能源汽车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某广场开出,行驶至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西陂塘路某公交站附近,掉头驶出西陂塘东半幅路面时,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后,随后,被告人赵某、黄某被民警带至鉴定所提取血样。经鉴定,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58mg/100ml;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0.43毫克/100毫升。经交警支队认定,赵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2年1月14日,被告人赵某、黄某经交警支队电话通知到案。
法条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黄某均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蕉法君提醒: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临近中秋、国庆双节,聚餐聚会活动频繁,举杯欢呼之余,还要牢记交通安全,既要温情团圆、亲朋欢聚,又要远离酒驾、平安回家,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一次侥幸可能相伴一次危险,一次大意或许酿成一次事故,切勿侥幸、拒绝酒驾、平安回家......


来源:清正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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