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记者 孙丽晶 通讯员 游晨枫) 福鼎一公司虚开发票3000万元,造成国家损失560万元。近日,福鼎市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余某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并处罚金。 记者从福鼎市法院获悉,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与戴某(另案处理)集资收购了某公司后更名为福鼎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通过被告人余某龙介绍,陈某等人在该公司与林某(另案处理)控制的三家公司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情况下,由林某以其三家公司的名义为福鼎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万元。此后陈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福鼎市国税部门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560万元。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当诚信为本,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必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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