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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人社局:你有权不该任性,理应好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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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15: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腐”不微:沂源县人社局面对你自己的违法事实该何去何从?

不管是当初人事局,还是职能合并后人社局,凭借掌管着全县各个部门、行业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套改权限及各行业法规、政策,无视国家法规,采用“愚民策略”擅自制的“土政策”、“土章程”,利用私定 “家规”的来为所欲为;自1996年以来在职称评定、工资套改工作过程中,利用私定的“家规”对我多次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丧失职业道德底线,你的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县政府的公信力。
自以为是的沂源县人社局总以为国家的法规制度都封锁在文件柜或掌握在少数几个人的圈子里,就认为可以高枕无忧。任凭你再狡猾,终究也难逃过被国家法规“精准锁定”事实,任凭你怎么辩解也改变不了即已形成的违法事实,你那为所欲为,无理霸道的日子,将要被终结一个段落,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现将违法事实依据分述如下:
一、原沂源县人事局违反国家法规,在职称评定审核过程中,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 违反了原国发[1987]106号《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恶意缩减我四年军龄,致使我不能申报中级工,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实施倒查机制,不管违法分子现在何处,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依法平反“冤假错案”并补发我应该享受1996-2004期间中级工工资待遇。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于1982年参加工作,1986.11月份入伍,当时的条件是:入伍期间单位一切待遇不变,这个当时县里是有文件的。
1990年12月1日退伍回原单位继续工作。
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我属于工勤岗。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登记考核时,按照人薪发〔1994〕50号文件的规定,当时我单位负责人事审核的同志也说我符合申报中级工的条件,就按中级工的申报要求上报了材料。
过了段时间,申报材料被退回来,不合格的理由竟然是因我当兵入伍期间属于工龄中断,1996年度工龄已达不到中级工申报条件,只能申报初级工。
1982年参加工作,到1996年申报时已达到15年工龄,是原沂源县人事局恶意缩减我4年军龄致使我不符合条件:此行为违反了原国发[1987]106号《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上述行为可依据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战时状态下,依法应征入伍,履行保家卫国职责,何罪之有?原沂源县人事局在审核材料时,不管3721就恶意扣减了我4年军龄,直到2004年9月30日我考取了中级工证书,前后经过8年的时间,给我经济上造成了较大损失。
二、违反人薪发〔1994〕50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延迟1年套改中级工、高级工工资,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不管违法分子现在何处,并依法赔偿我这两年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与2004年9月30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了中级工证书;2006年9月30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了高级工证书;这两次获得了工勤岗资格证书后,都是延迟了1年才给我套改工资。
人薪发〔1994〕50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五)在实施中,对考取技术等级和认定合格的工人,要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新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工资如需变动,均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工资。
原沂源县人事局拒不执行人薪发〔1994〕50号 “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工资”的规定;人薪发〔1994〕50号是原国家人事部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并执行的,唯独在沂源县不通,难道你沂源人事部门成为了所谓的“独立王国”?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对上述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尽管是这些事情是原沂源县人事局时期的工作人员发生的的,但因职能转变合并时,相关的同行人员也将违法事实带入了你们人社系统,这些人员进入人社系统后,衙门作风的遗传基因相当系统、正宗,又继续对我实施侵权行为,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依然十分淡漠,继续热衷于搞徇私舞弊,无理霸道?凭什么把一个沂源县政府的人事公务管理服务机构,当做了私人会馆?你每天赶到办公楼,走进办公室,来到办公桌前办公,办公办公,就是要你公事公办、公平办事意思,你明白吗?
尽管你沂源县人事局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很差劲,但是你也不能总是把事情办斜了对吧,最起码要对的起政府每月发给你的工资啊。你可以不高尚,但绝不允许你太无知,对吧?
三、执行上级的法规政策“落实不力”甚至是阴奉阳违,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不依法公开鲁人社发〔2015〕67号文件中惠及我县各部门公务人员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将国家的法规及惠民政策都封锁在文件柜或掌握在少数几个人的圈子里,把上级的惠民政策转变为谋取私利的“筹码”,意识形态依然沉侵在将政令再逼回中南海的梦幻之中
我于2010年获取了技师资格证书以后,水利局每次专业技术人员岗竞聘。我都对沂源县人社局转发给我单位公示的相关文件仔细观看,但每一次都没有看到有关工勤岗技师聘用或工资套改的相关信息,每一次都感到非常失望。
直到2020年10月份,我通过淄博12345以咨询方式,在沂源县人社局给上面的答复中了解到相关信息,最终通过网络不断变换字节,终于搜索到鲁人社发〔2015〕67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依据该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全省事业单位工勤岗技师聘用,特别是《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一般按现聘岗位类别进行竞聘。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可相互转岗竞聘相应岗位。
通过对鲁人社发〔2015〕67号文的解读,不但对事业单位工勤岗技师实施聘用,而且该文的第六条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可相互转岗竞聘相应岗位。
另外:鲁人社发〔201939《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第十八条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或合并设置岗位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总体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
通过上述规定看出,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好的,主要是隐藏在基层政府内的少数“奸佞小人”把经给念歪了。
特别是党的18达以来,以习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要让党的改革创新理论、惠民政策“飞入寻常百姓家”其目的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鲁人社发〔2015〕67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接近5年的时间了。但毫无职业道德理念的沂源县人社局在执行国家的惠民政策时,不按上级的制度和规定办理,执行过程中走样、脱轨;一意奉行只认私交关系,有关系的不该办的也办,没关系的该办的也不办。
沂源县人社局在另外转发上级公开信息时,刻意隐瞒了针对事业单为工勤岗的技师聘用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可相互转岗竞聘政策信息致使上级的惠民政策到达沂源县人社局后,在近5年的时间里也没有“飞入寻常百姓家”, 一直都封锁在文件柜或掌握在少数几个人的圈子里,将上级的惠民政策转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有些单位工勤岗技师已聘用套改)。
你沂源县人社局在2010年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对我县各部门工勤岗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时,为了赚取每人1千多元的培训费用,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当时我县各部门有4百多人参加培训,且基本都取得了技师资格证书,在参加培训人员能够享受这些待遇时,县人社局却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你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赤裸裸诈骗行为。
对以上事实《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可依据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强烈要求沂源县人社局无条件执行鲁人社发〔2015〕6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工勤岗的技师聘用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可相互转岗竞聘政策办理。
否则我将依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追究全部法律责任,直到讨回全部损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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