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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本应秉公执法,但厦门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处原副处长陈某某(副处级)却知法犯法,以权谋私。日前,周宁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据悉,该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周宁县法院管辖,现判决已生效。
2016年4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向周宁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犯罪却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4490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陈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5395.97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此,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贪污罪对陈某某数罪并罚。
日前,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犯受贿罪,受贿金额应为174490元,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虽不构成立功,但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帮助,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决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此外,判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就此,周宁县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贪污罪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受贿款人民币174490元、贪污款人民币95395.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宁德网 编辑:叶朝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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