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霞浦县人民政府
关注“宁德房天下”微信公众号,获悉最新宁德房产资讯
关于印发《霞浦县县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霞浦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霞浦县县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霞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霞浦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霞浦县县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规范县级人才公寓管理,充分发挥县级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霞浦县委、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宁兴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霞委发[2017]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县工作期间提供的政策性租住周转用房。
第三条 县级人才公寓配租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按照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第四条 县级人才公寓由县委人才办负责入住人才资格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分配。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属于县级及以上层次的人才,且在霞浦县城区连续工作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霞浦县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用人单位住房补贴或职工宿舍,可申请租住县级人才公寓。具体对象包括: (一)经省市认定的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市“天湖人才”等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省派科技服务团、省引进生;
(三)经确认为霞浦县一至六类“兴霞人才”,其中一类、二类人才为优先分配对象;
(四)新引进但暂未经确认的相当于霞浦县一至六类“兴霞人才”或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城乡规划、市政建设管理、环保、财政金融等紧缺急需专业人才;
(五)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县级人才公寓实行申请、审核、公开抽签等程序进行配置。
(一)申请受理。县级人才公寓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后开始受理。符合县级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须填写《霞浦县县级人才公寓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配偶、未成年子女基本信息和相关证件材料,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汇总申请人信息,自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教育局、县卫健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县人社局负责审查“天湖人才”“兴霞人才”资格和申请人在霞浦县城区社保缴交情况;县教育局、县卫健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相应人才类别的资格;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霞浦县城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各审查单位应于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自收到各单位审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总核定申请人准入资格,并报送县委人才办进行资格终审,资格终审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核结果以手机短信发送至用人单位及申请人,登记作为人才公寓抽签候选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及申请人终止申请事项。
审核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公开抽签。审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公开抽签仪式,确定租住对象及选房顺序号,抽签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签订合同。经公开抽签确定的租住对象应在抽签结果公布期满之后7个工作日内,前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租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申请人的人才公寓租住资格自动失效,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第四章 租住管理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进度组织配租工作。人才公寓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对符合条件且尚未配租的申请人,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和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应当进行配租前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
第八条 未享受霞浦县住房和首套房购房补助的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免收前三年租金,已享受过霞浦县住房补助(不含首套房购房补助)的人才,租住人才公寓不享受前三年免租政策,第四年开始参照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人才公寓租金按季度收缴,租住对象在签订《租住合同》时须缴纳第一季度租金和租房押金(3000元)。租住人应按时缴交租金,于每季度初缴交当季度租金,租住期间的物业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其它相关费用由租住对象自行承担。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租住合同一年一签,租住人应于租住合同到期前2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通过后再行续签。同一租住对象连续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条 人才公寓仅供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使用,租住期间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好住房设施设备,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租住期间造成的设备人为损坏等情况,应由租住对象维修、赔偿。
第十一条 租住人才公寓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但仍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的,由租住对象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租住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租住人才公寓期间,造成公寓设施或物品丢失或人为损坏等情形的,由租住对象负责维修或者赔偿;拒不赔偿的,维修费用从押金中扣除并报送用人单位和县委人才办。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租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报县委人才办确定,取消其租住资格,不得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一)租住对象及其配偶已领取首套房购房补助、在本县城区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已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原用人单位,且未在我县重新就业创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四)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的;
(五)转租、转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六)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拒不赔偿的;
(七)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有违法行为等其他需要终止租住情形的。
第十四条 租住期满、中途停止租住或被取消租住资格的,应及时腾退住房,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租住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退租申请。
(二)解除租住合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退房手续,终止租住协议。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物业、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相关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月,并腾空住房。退租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四)报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12月底向县委人才办报送人才公寓租住和退出对象清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霞浦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