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93-2888884
  • 我们自己的论坛-有事您发贴,大家来帮您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28687|回复: 0

男子疑弟媳与他人有染 一言不合打斗反被伤

[复制链接]

1675

主题

2

回帖

5246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5246
发表于 2017-5-17 22: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怀疑弟媳与对方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男子程某甲与其弟弟程某乙在见到对方后,一言不合吵起来。对方人多势众,程氏兄弟反被打伤,其中程某甲被打致轻微伤。5月16日,古田县法院对外披露,该院快速裁决这起因打架造成的赔偿纠纷,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被打伤住院治疗
据介绍,去年5月初,古田县男子程某甲与其弟弟程某乙,疑被告张某与程某乙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在古田县城西车站门口遇见张某后,双方发生口角。其间,张某等一行人殴打了程氏兄弟,造成其二人受伤。案发后,张某因此事被古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据悉,经法医认定程某甲伤情为轻微伤。因伤程某甲在古田县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5439元。其间,张某未进行相应赔偿。
事后,程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计11443元。张某对程某甲所述事实无异议,对其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认为无事实依据,不予赔偿。
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
古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事发生争执,致程某甲轻微伤,程某甲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事实的过程与后果,故张某应对程某甲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程某甲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程某甲主张赔偿的各项目应根据相关标准计算,其请求的数额偏高,仅对其中合法合理的主张予以支持。遂判决张某赔偿程某甲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943元。
记者了解到,该案判决后,当事双方均无异议,张某也于判决后次日按法院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593-2888884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 8:00-17:30

客服QQ点击咨询

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11-2015 https://www.ndbb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5 闽ICP备2022015620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