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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新闻网4月6日电 (孙浩章)2016年11月5日,张某某驾驶运载稻谷的闽J238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J2876牌号挂车,沿宁上高速从江西开往宁德。
行至宁上高速B道32KM+200M处时,因货物捆绑不牢导致车上运载的稻谷掉落在高速公路路面上,张某某发现后将车辆停于高速公路主车道,并下车在高速公路主车道上拾扫稻谷。
同日18时10分,颜某某驾驶超过规定时速的闽AG711K号小型轿车经过该路段,碰撞主车道上正在拾扫稻谷的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闽AG711K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11月24日,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作出第35390372016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颜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双方当事人家属无法就本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家属将颜某某及所投保险公司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21411.94元。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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