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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随着《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明年元旦起我市统一异地就医备案规定。2019年3月1日起,不属于规定异地就医范围人群或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行为,医保待遇支付标准将下降5个百分点支付。
“办法中所称异地就医是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宁德市统筹区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就医结算行为,包括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含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符合异地安置就医、异地转院就医、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三种情形的,均可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异地安置就医情形中,将备案变更时限由一年缩短为六个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备案条件放宽为提供本人或亲属当地产权住房证明或租房合同、暂住证等有效居住证明。异地转院就医情形中,拥有转诊转院权限的医院明确为本统筹区高等级综合性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或参保地最高等级综合性医院)或与疾病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公立专科医院,患者凭上述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同意意见均可申请异地转院就医备案。对确因突发疾病需要在异地急诊就医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改事前审查制为承诺补充制,患者可凭有效的入院通知书或疾病证明,以签字承诺的形式提供临时外出就医情况说明进行备案,备案时限放宽为急诊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
《办法》还明确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的医疗待遇计算(包括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及医保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本统筹区标准。参保人员在省外异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的,医保支付范围执行就医地标准,医疗待遇计算执行本统筹区标准;经备案确认未刷卡结算的,医保支付范围及医疗待遇计算均执行本统筹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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