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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宁德多家公司、商铺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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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2 17: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一、查处福建省古田县农资公司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4日,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建省古田县农资公司某经营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位于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13-2号的外设仓库大门左侧摆放有一个洋丰牌复合肥广告灯牌,用于宣传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该广告灯牌上发现有“全营养长效复合肥”等用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界定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查处古田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7日,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古田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与委托商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终止合作的情形下,使用标签标注有“委托商: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内容的包装袋,生产150包标注有钢印“2023年8月18日”生产日期的“菌汤包”产品,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又将上述150包“菌汤包”产品标注上墨印“2023年8月28日”的生产日期后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合法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查处古田县卓洋乡某副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6月27日,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古田县卓洋乡某副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从流动小货车上购进了10盒“花生酥”,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产品放置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在“花生酥”的标签上标注有:花生酥;生产日期:2023-9-11;保质期:未开封120天等字样。截至2024年4月11日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已售出超过保质期的“花生酥”4盒。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花生酥”时,未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单据,以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查处古田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2024年9月26日,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古田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叉车3台。2021年3月,当事人员工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的方式购买3本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022年5月开始使用。上述3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封面上均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等字样,证书内均有“发证机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作业项目(项目代号N1、有效期自2022年05月至2026年05月、批准日期2022年05月09日、发证机关(章):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试专用章)”等内容。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nse.e-cqs.cn/info-pub/pub)核验上述3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验结果均为“未查询到数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查处古田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6日,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古田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且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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