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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持续推进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营造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强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的震慑、警示作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近期,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第一批4起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典型案例。
案
例
一
霞浦县北壁官井洋渔业养殖服务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一期)-铁炉塘角片区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监理项目串通投标案件
案件简介
2024年4月30日,霞浦县北壁官井洋渔业养殖服务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一期)-铁炉塘角片区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监理项目(以下简称“铁炉塘监理项目”)的招标公告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宁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上同时发布。5月20日上午,铁炉塘监理项目在霞浦县公共资源中心开标,开标时,宁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显示福建中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编制、递交与建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某公司”)解密存在雷同,并生成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5月28日,霞浦县住建局将相关串通投标线索移交原霞浦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经查,中某公司投标责任人系周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建某公司投标责任人系邱某敏,负责在福建区相关的招投标工作。据周某、邱某敏二人陈述,在铁炉塘监理项目投标文件制作期间,中某公司指派公司投标工作人员到建某公司福建办事处学习投标相关业务,在建某公司福建办事处同一台电脑编制、递交、解密,且两家公司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显示联系人均为周某。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处罚情况
2024年7月19日,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霞浦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中某公司、建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7月25日,霞浦县住建局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相关企业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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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
三都澳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环境修复改造项目串通投标案件
案件简介
2023年5月23日,三都澳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环境修复改造项目在蕉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开标时,宁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显示福建省晨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某公司”)和福建省建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某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存在4条相同,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1条相同,并生成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经蕉城区住建局调查,晨某公司投标责任人系杨某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建某公司投标责任人系杨某鹏,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建某公司网络发生故障时,建某公司工作人员到同层隔壁办公的晨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致使该项目发生串标的情况。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闽建筑〔2022〕3号)的规定,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及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涉嫌围标串标。蕉城区住建局于2023年10月18日将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移交至原蕉城区城市管理局进行进一步调查。
处罚情况
2024年2月4日,原蕉城区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晨某公司、建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6月21日,蕉城区住建局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相关企业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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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三
柘荣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工程(城郊乡)项目串通投标案件
案件简介
2024年1月2日,柘荣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工程(城郊乡)在柘荣县公共资源中心开标,开标时,宁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雷同分析显示某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硬件信息即加密锁序列号、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码、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一致,并生成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1月2日,柘荣县住建局将相关串通投标线索移交原柘荣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经查,某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责任人傅某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责任人系傅某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某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柘荣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工程(城郊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委托陈某编制,但陈某同时承接了福建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柘荣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工程(城郊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导致福建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两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传平台后出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硬件信息一致的情形,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第四条第(十)项第3点的规定,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福建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某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罚情况
2024年6月26日,原柘荣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福建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某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75952.78元,法定代表人傅某兰、傅某兴各4177.4元;7月10日柘荣县住建局将某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录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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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四
柘荣经济开发区生物医药基地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三期)项目串通投标案件
案件简介
2023年10月8日,柘荣经济开发区生物医药基地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三期)项目在柘荣县公共资源中心开标,开标时,宁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雷同分析显示福建恒某公司、福建中某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一致,并生成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10月8日,柘荣县住建局将相关串通投标线索移交原柘荣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经查,福建恒某公司和福建中某公司两家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一致,且两份投标文件里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人及报价均一致。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第四条第(十)项第3点的规定,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福建恒某公司、福建中某公司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罚情况
2024年7月5日,原柘荣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福建恒某公司、福建中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福建恒某公司、福建中某公司各573017.24元,法定代表人张某成、周某龙各37506.6元;7月17日,柘荣县住建局将福建恒某公司、福建中某公司录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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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德住建
编辑:郭欢
审核:林微
监审:张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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