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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9月26日讯 根据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健康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蕉卫健医罚(2024)10号显示,因行政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参照《福建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闽卫规(2022)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1点的细化标准,对宁德蕉城东方医院警告,并处1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宁德蕉城东方医院是一家从事急诊科、内科、外科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6年06月20日,公司坐落在宁德市蕉城区后岗蕉城南路87号,法人是王兴全。
(台海网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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