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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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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08: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以来,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有效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水平。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筛选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曝 光








01案例一



案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彭阿古餐饮店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初,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彭阿古餐饮店涉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4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冰箱内发现3.960千克的“生腌虾”,当事人在“饿了么”“美团”两个第三方网络平台均注册网店,并经营“生腌虾”等生食类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发现经营项目含有生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 4月上旬开始在网店经营生食类食品,品种为“福鼎醉虾”“福鼎花雕醉蟹”两类。本案货值金额3271.2元,违法所得2891.2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生食类食品从“阿古牛肉丸总店(一建店)”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材料,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处理结果: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891.2元,并处6108.8元罚款,罚没款共计9000元。




02案例二



案由:福鼎市张全蛋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基本案情: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群众投诉,于2023年4月19日对福鼎市张全蛋小吃店位于福鼎市桐城街道海口路19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台上发现一袋已拆封的百利?奶香芝士风味酱,其生产日期为2022.07.01,保质期为9个月,已于2023年3月31日超过保质期;另在该店内收银台下方柜子处发现一袋未拆封的同一批次百利?奶香芝士风味酱,亦超过保质期。因上述2袋奶香芝士风味酱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将该2袋奶香芝士风味酱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为1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2袋超过保质期的百利?奶香芝士风味酱;2.没收违法所得1元;3.处以8000元罚款。




03案例三



案由:古田县包记美食坊虚假宣传案
案情: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5日在12315平台上接到消费者举报:古田县包记美食坊通过在抖音平台上注册的“包记包舟焱的小店个体店”网店,对外发布“福建特产包记百年卤味全家福2斤装包邮(匠心制作)马上涨价!!”的销售页面上虚假宣传该卤味小吃马上涨价,误导消费者。
2023年2月24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已经自行删除上述销售页面中的“马上涨价”一词。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请人制作,广告费用200元。该广告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所认定的虚假广告,其行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元。




04案例四



案由:周宁县张亮麻辣烫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3年06月05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周宁县张亮麻辣烫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在该店铺收银台上蓝色收纳盒内及收银台下方储存柜中发现“藤椒风味酱”共计166袋(净含量60g/袋,生产日期2022.08.08,保质期9个月)至检查当日,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明,1.当事人店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有在店内及在外卖平台上销售,2.违法所得474.68元。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藤椒风味麻辣拌”166袋;2.没收违法所得474.68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来源:宁德市市场监管局 洪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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