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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妨害作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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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12: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德新闻网5月21日电 (蓝启材)日前,屏南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妨害作证案,以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林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据悉,2016年2月,林某甲、林某乙以36000元向吴某某买下位于屏南县熙岭乡溪里村“碳窑塆”山场的一片林木,其中林某甲占股60%,林某乙占股40%。

同年7月18日,二人申领到“碳窑塆”山场000林班06大班040小班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8月,二人雇佣张某甲、张某乙、林某丙到“碳窑塆”山场进行伐区林木采伐生产。许可证范围内林木采伐完成后,二被告人协商继续安排上述人员对伐区以外已购买但未申领到采伐许可证的林木进行采伐,销售得款34620元。

经鉴定,涉案山场被伐林木合计353株,立木蓄积量达53.9722立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杉木、马尾松。后林某甲、林某乙向屏南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款34620元。

案发后,二人至“碳窑塆”山场补植杉木及木荷。经现场查验,“碳窑塆”山场造林树种为杉木、木荷,树种组成为6杉木4木荷,造林面积14.7亩,造林作业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与此同时,2019年4月,在县公安局对屏南县熙岭乡溪里村“碳窑塆”山场滥伐林木一案立案侦查后,林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两次指使证人张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出具虚假证言,并伙同林某乙唆使吴某某妻子沈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出具虚假证言。

屏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甲、林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达53.9722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林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侦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林某甲、林某乙已退缴全部赃款,且已进行补植复绿,可以从轻处罚。屏南法院即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量刑情节做出了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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