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东侨区薛令之路8号东湖御景小区19、20幢楼与“中国红二期怡和嘉园”12#、13#、14#楼毗邻,位于该待建项目的北侧。“怡和嘉园”于2010年12月24日取得的13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早已失效,该项目于2016年向宁德市城乡规划局重新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行为应属于新的行政许可行为,因周边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与当年不同,但是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在未进行批前公示,且未告知毗邻的东湖御景19、20#楼业主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应进行听证的情况下,擅自按早已失效的2010年13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新给宁德华港房地产核发新的建字第35090020160004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东湖御景19、20#楼业主的合法权益,全体业主因对宁德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9月14日做出的规划行政许可不服(中国红二期怡和嘉园12#、13#、14#、地下室,建字第35090020160004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3月6日,以甘乾旗等45名业主作为原告方,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理由:1、被告核发规划许可证未批前公示、听证,违反法定程序;2、规划审批后需要修改的,依法仍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重新审批,被告违反法定程序;3、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不符合日照、红线退让距离等法定资格和条件,被告作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4、被告核实原告信访事项后作出答复意见并公示,但其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内容与公示信息相矛盾,其行为显失政府公信。综上特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6年9月14日做出的规划行政许可建字第35090020160004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4月26日蕉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6月28日做出判决:认为宁德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宁德市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建字第35090020160004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东湖御景19#、20#楼业主已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提请宁德市住建局相关部门责令宁德市华港房地产公司对“中国红二期怡和嘉园”(御园)项目进行停工整改,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重新审查并核发新的规划行政许可,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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