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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薛令之路8号东湖御景小区19、20幢楼的全体业主,因对宁德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9月14日做出规划行政许可不服(中国红二期怡和嘉园12#、13#、14#、地下室,建字第350900201600049号《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6年3月6日,以甘乾旗等45人作为原告方,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宁德市城乡规划局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于2017年6月28日做出判决:撤销宁德市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建字第350900201600049号《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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