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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人注意了!在朋友圈卖口罩的严重后果你可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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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9 09: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没有口罩一个给我”

周杰伦《彩虹》里的一句歌词

唱出了许多人的心声

如今我市各地正在逐步复工复产

在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同时

我们仍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口罩还是要戴的”

蕉城人注意了!在朋友圈卖口罩的严重后果你可能不知道-1.jpg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朋友圈都开始卖口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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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你做了件好事?

你以为你生财有道?

对不起,你可能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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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起,微商被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何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这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宁德微商、代购办理了营业执照!还没“身份证”的网店老板们快看

也就是说

电子商务经营者卖口罩

营业执照是必不可少的

而且不能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

《电商法》都实施一年啦

疫情防控期间也要做个守法的好市民呀

除了营业执照,还需要什么呢?

蕉城人注意了!在朋友圈卖口罩的严重后果你可能不知道-6.jpg

如果你想卖医用口罩,还需要《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

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生产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违法销售医用口罩,若销售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销售金额未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会面临其他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以,口罩不是你想卖就卖的!

一个不小心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以下内容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AI长安)

蕉城人注意了!在朋友圈卖口罩的严重后果你可能不知道-7.jpg

若销售“三无”口罩或哄抬价格,一旦查处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来源:宁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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